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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禁酒的五项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21 16:44:52              点击次数:              信息来源:晋城明镜网

晋市纪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文明、高效、务实的良好形象,市纪委决定从9月15日开始,在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禁酒。现制定五条规定如下:
    一是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白酒;
    二是严禁在值班时饮酒;
    三是严禁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四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五是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对各级各部门执行五条禁令的情况,市纪委将组织力量定期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上述禁令者,经查实后,将视情况责令参与者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发本月目标奖金、通报全市,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本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违规行为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本单位当年的评模资格。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抓好此项规定的监督检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2037861

                                                     中共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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