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纪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驻市国(省)营单位党组(党委),市属企业党组织: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强烈地震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众志成城,捐款捐物,积极参与抗震救灾,但是,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单位以组织党员干部外出学习、参观、培训、考察和接受传统教育为名,搞变相公款旅游;一些单位以各种名义购买豪华小汽车,互相攀比,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变动之机,违规将公有财物据为己有或长期侵占拒不归还等等,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认真落实中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现作出以下三条规定:
一、严禁各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以学习、参观、培训、考察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要充分利用市、县廉政和党建教育基地,就近开展“党日”活动。确需组织外出开展学习参观活动的,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市直单位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纪委批准,各县(市、区)所属单位须经县(市、区)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区)纪委批准。各级纪检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以接受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二、严禁各级各部门违规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小汽车。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俭经费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今年配备车辆,市、县审批要从严要求,从紧掌握,不允许超编超标配备。严禁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三、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变动之机,将公有财物据为己有或长期侵占。对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离职的,要迅速将车辆、电脑等各种公物交还原单位。对规定出台后迟迟不交的,由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以上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出台具体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以实际行动为全市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共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萍萍]